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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
时间:2017-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下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

 

张平静

 

[摘要]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法科学生自身成长成才的需要。文章从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的重要性、缺失及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从营造法治环境、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律实践等方面培养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科学生;法律信任

 

一、法律信任与法律信仰的概念厘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一句话能比伯尔曼的这句名言更加准确却又如此简洁的道出法律信仰与法律的关系,这句家喻户晓的名言清晰地向我们展示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然而什么是法律信仰?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法律信仰的界定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信仰的概念等同于信念、情感、态度等,将法律信仰归结为精神世界,认为法律信仰是人的一种主观感受,比如陈运华将法律信仰等同于法律信念,是对法律的坚定的崇拜之情,是主体的内心与追求的法律价值相契合的之中状态,陈兴宏、吴斌认为法律信仰就是一种信念,认为法律信仰能促成人类终极目标的实现,对社会前途和人的命运产生影响,并能讲法律作为自己行动的方向;另一类是将法律信仰定义为现实体验与主观感受相结合的状态。比如邱爱民将法律信仰完整地归纳为对法的依赖心理,法律至上的精神理念和对法的自主意识。许章润更是将法律信仰看作是一种通过理性科学地分析选择以后形成的信任感、皈依感以及对法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之献身的境界。

笔者认为,信仰是超世俗、观念的体现,对法的信仰主要表现为对的神圣性、正义性的追求和崇拜。但以文本形式呈现的制定法能够达到的最高境界是被信任而不是信仰,尤其是在自然法传统缺乏的国家——中国,能够被信仰的只可能是一种臆想中的正义和法律。而这种理想的法律则是作为人类的永恒追求可能永远都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就是对此种理想法的积极追求和皈依。实际上,生活是具体的和多变的,所以,具体的法律也只能存在于不断变化之中,只能存在于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民族的具体的联系中,一成不变的法律是不存在的。现实世俗中不完美性的法律与有神圣性和超越性的法律之间一直存在紧张的关系。因此,认为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对法律的神圣化,是一个虚无的梦想。人在法律空间下发生的良好的关系以及人与法律之间只可能是法律信任。

那么,信任是什么呢?社会学家郑也夫教授认为: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合作伙伴的行为和周围外部的环境会朝着我所希望的方向发展。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则认为:信任是社会成员对彼此诚实、合作行为的预期。日本学者山岸俊男将信任理解为对信誉和良好意愿的期望。有许多西方学者认为信任是一种主观态度,是事物品质的实在性或者他人行为的确切性对主体来说的不质疑态度。法律信任是信任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在社会主体与法律的交际过程中以及主体在法律的桥梁下,源于一种接受法律天生局限性的共同认识,而继续愿意把法律作为调节和控制他们参与社会关系的工具。一般法律按既定的程序和规则运行,都可以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有利或者不利的结果,都不会因为追求自己眼前的利益而危害到法律的权威性。从价值意义的角度来说,法律信任是法律权威性的直接来源;从本体意义的角度来说,法律信任是一种联系性质的信任。

二、法律信任对法科学生的重要性

法律信任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意义尤为重要。法科学生正处于思想活跃,接受知识迅速但价值观、人生观还不成熟的阶段。此时若加强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和引导,在进行系统的知识教育以及法律实践的同时,用自由、正义、保护弱者、程序等善良力量来引起法科学生的兴趣,树立法律信任的态度,这将会对其今后的成长和为人做事产生深远影响。法科学生是法律的践行者,是理性的行走者,是未来法律人才的中坚力量,是社会建设的接班人,培养他们的法律信任,不仅有利于法科学生个人的成长,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也意义重大。

(一)树立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的观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作出了基本论述: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必须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治一词常常被理解为依法办事,不过应当指出,依法办事只是法治的一种内在要求,绝不等同于法治。但也反映出法治有这样的一层含义: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性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或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这些都要求人们要对现行法律服从和信任,服从才有可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信任才能更好的服从,所以,实现法治,首要的是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素养,培养其成员的法律信任。法科学生作为当代青年的代表,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律信任,并使之成为社会中法律信任的代表,从而带动身边人对法律的信任,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树立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的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自身的特点和发展中存在的弱点和缺陷决定了它的发展道路——法治经济。法科学生作为未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他们自身具有怎样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信任,在一定发展层面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影响,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增强法科大学生的法律信任,让法科大学生信任法律,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树立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的观念,是法科学生自身成长成才的需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通过设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是人与人交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科学生健康成长的法律所必须接受的事物。法律内涵往往与自由、平等、正义、保护弱者等这些人类美好的期盼和善良的人文关怀理念密不可分,这些内涵本身就应该值得广大的法科学生去学习、理解、践行。因此,树立法律信任,积极地去发掘法律的内涵,努力提升自己的品质,是现实成长的需要,也是内心向善观念的内在驱动。

法科学生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法律知识,但是所具备的法律知识是有限的,还需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坚定法律信任。并且,加强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对非法科学生也会产生影响,这也符合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念,对社会亦是有利。

三、当下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在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过程中,高校更加重视法科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虽然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了公平正义、损害赔偿、自由平等、权利保护的自然法的熏陶,但从小耳濡目染的社会黑暗面以及自身遭遇,让他们深深地对自己所学的知识抱有质疑。在其自身的视野里,人们发现法律不总是伸张正义,往往也会为他人利用为恶,法律本身也存在很多缺陷,调整的范围过小,在很多领域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司法过于讲究证据而有可能放纵犯罪;重视程序的设置而显得不高效,甚至成本很高。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本身并不完美,也有缺陷,这降低了法科学生对法律的热爱和信任。更重要的是,一方面中国现有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如贪污受贿却逍遥法外,权钱交易却步步高升的状态,人治大于法治等现象让其对当今的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对社会调整的效果,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充满了忧虑,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带来的巨大利益也驱使着法科学生的内心与崇法性相背离。故存在着一方面不断进行法律宣传、法律教育;另一方面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并没有提高。近年来,涉法上访的兴起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法制环境的影响

1.政治、法律体制不足的影响。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机构,但是在现实中,不可否认我国的行政权一家过大的局面,行政权在运行中并没有受到良好的监督和制约。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所以,要防止权力被滥用,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现实中,不少地方官员违法行政,以权代法,权高于法的行为极大的影响了包括法科生在内的广大公民法律信任的建立。

体制的缺失在立法体制上也有鲜明的体现,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代议制民主,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选举权和立法权,但是我国存在人大代表与人民沟通不畅,联系不足的问题,人们的意见有时得不到采纳,主观得不到表达,立法没有或者没能参与进来,还存在不少关门立法部门立法专家立法的现象。立法精英主义色彩较浓,民主参与不够,人们离立法太远,这当然不利于人民接受法律并养成法律信任的法制观念。好在近年如《物权法》、《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和修改在民主讨论和参与这一方面有了较大的提升。另一方面因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立法的进程不断加快,法律法规出台的速度较快,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由于我国的立法速度过快,而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和掌握没跟上脚步,因此,滋生了对法律的陌生感,从而法律信任也就较难建立。

2.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法科学生对法律信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有着紧密联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法治理念思想,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停留在工具论上,法律只是君主用来治理国家的工具,这种功利主义的工具论法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内在冲突。人们受古代法制的影响,自己也停留在工具论上,没有对法律有内心的认同感和敬畏感,也没有对法律的信任。在法律能给其带来利益的时候,就运用法律;在违法能攫取更大的利益的时候,就弃法律于身旁。传统文化中影响更大的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律思想的影响也较为深远。儒家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影响极深。重视德治,强调教化的作用,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并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由于人们长期以来树立了一种儒法结合,儒表法里,德主刑辅,德为本,法为末的思想,这是法律信任难以从根本上树立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法学高等教育缺陷的影响

1.高校教师的影响。专业授课老师、辅导员和导师是法科学生在大学里接触最多的老师,其中专业授课老师在法律专业知识上起到了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他们在学生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上起到了很大影响。然而,当前高校法学专业的老师的质量参差不齐,教师自身的法律修养也有待增强。在学校里,和学生接触最多、联系最频繁的应当归属于辅导员了。大学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育者,也是学生日常工作的指导者。辅导员的教育对大学生的信任教育有重要的影响,而辅导员是否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学生的日常工作,对学生的影响非常大,是不能够衡量的,比如推优、评选奖学金等与学生的切身利益有紧密关系的事务,有的辅导员违反相关规定办事,导致学生得不到公正待遇。这也成为影响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缺失的因素之一。

2.大学扩招带来负面影响。近年来,各个高校的持续扩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教育的质量。有的高校为了盲目追求法学教育的人数,却忽视了对社会需求与法学教育关系的权衡。加之,本科法学教育以法律科学理念知识为指导,缺乏对法律精神的提高。大多数学生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他们更多地认为平时所学的知识无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这些都对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形成有重要影响。

3.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设置的影响。尽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律专业知识中所占比重较小,而它却是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必须学习的课程。部分高校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相关课程设置的关注程度不高,而且,在某些学校的法学院中,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课时与学分远远高于其他类别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空白不利于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

(三)其他因素的影响

1.大学生个人兴趣因素。法律信任是主体在生活条件下对国家法律形成的尊敬之情,并在此基础上,把法律作为自己的日常行为准则的一种状态。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法科学生对法律的信任之情,最基本的就是要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只有在了解的基础上才可能去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之情。俗话说:兴趣是学习一切事物的最好的老师。因此在谈及学生选择法律专业的原因时,首先联想到的应该就是学生对法律这门学科的兴趣。他们的兴趣来源于哪里呢?可能只能是来源于生活中所见所闻。有些学生可能是因为小时候看的香港电影中律师的飒爽英姿和法官正直英明的决断,这些人物形象把法律的公平正义展现的淋漓尽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他们的心理和对梦想的塑造,从而就萌生了当律师或法官的想法,由此,怀着对法律的美好蓝图,使他们把法律专业选定为大学学习的专业。兴趣成为法科学生进入法律学习圈子的一个重要因素,无论过多少年,兴趣将会依然影响他们对法律的热情和执着。

2.父母亲职业的影响。父母亲是法律工作人员的孩子,对法律的最初认识应该是来自于父母。而那些家长不是法律工作人员的学生,大部分都是从大众媒体中获取对法律的认识。同样,在专业选择方面,父母亲为法律工作人员,遵守父母的意见选择法律专业的比例一般都比较高。因此,父母亲的法律经验对孩子的法律信任的培养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3.职业资格准入考试的局限性。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的连接桥梁是司法考试,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现方面,它也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职业资格准入考试的限制性也是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任养成的重要因素。

1)职业道德在法律方面的涉及范围有限。例如,从司法考试方面来说,这是一种对法律知识专业性的客观评定,对职业道德方面的测评只是简略的有所涉及,如公检法机关人员任职时的道德评价方面。此外,它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考察未涉及主观题部分的考察,而仅仅是客观题的考察。这些客观题的回答都能够在法条中找到原型,这归根到底也不过是对法律条文理解的考察,而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却无从考察。

2)单纯对待考试的目的性强,加上考察方式简单。当前,法律条文在司法考试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大部分的题目都从法条中引入,简单直接。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法律意识增强,司法考试资格证也越来越热门,各个地方的司法考试辅导机构也随之产生,在这种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它们只单纯的应付考试,并不以真正教育为主,从而威胁到传统的法学教育。

综上所述,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的培养难度非常大,在这一过程中将会遭受各种各样的坎坷和考验,例如,有来自学生自身和家庭原因的考验,也有教育体制的冲击,甚至还有社会的考验。这些因素联合在一起使法科学生们对法律的情感受到了重大影响,进而使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也受到了很大冲击。我们应该对这些阻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的因素予以客观地、科学地看待,把不利转化为有利,寻求有效的对策。

四、树立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的途径

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从产生、发展到稳定,是一个复杂的、潜移默化的形成过程,不可能轻而易举的形成。笔者认为,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的培养,重点应该从造就崇尚法律的环境、强化法律实践、加强法制教育等方面加以努力。

(一)造就崇尚法律的环境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树立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将使学生对法律的尊敬和信任的丧失,最终使法律信任的培养受到严重影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造就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方面从学校的视角,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的理念。目前,在实施依法治理国家的战略情况下,大学作为社会的一个缩影,一定要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治理学校。首先要使学校的全体教职工树立法律理念,认真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以他们作为学生学习的榜样,公平地对待自己的每一名学生,使学生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从而促使学生合理、正确的运用法律,使每一名学生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很好地维护。比如,学校里的各项评优评先、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的选定上都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办事等。总而言之,学校应该在日常管理和教育的各个细节上都充分展现法治精神和观念,使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受到法律理念的感染和熏陶,这样才能在细微的法治环境中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除此以外,学校还需提高对法学教育的重视,增加法学的师资力量,给学生创造一个更好地学习环境和氛围。

一方面从社会的视角,必须完善立法,健全法制,使法律繁多且杂乱的情形得到改善,同时,提高立法质量,这是公民在日常活动中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其次,必须构建良好的执法和守法环境。当下在我国,违反法律、不惩罚非法活动、以权压法等情况大量存在,在部分地方甚至特别严重,因此,应该对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司法人员进行切实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和考核评估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大力弘扬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使每个人都自觉守法,最终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法律实践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制建设中,面对繁杂的社会关系和繁多的法律规范,只有把书本教育和实际运用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达到培养学生法律信任的目的。通过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观念,促使学生学会把书本知识变成实实在在的自我知识,同时,适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适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其一,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学校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时,积极倡导学生发表意见,采纳学生的合理意见,有益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使学生能够正确运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合法权益。其二,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劳改场所、旁听法院审判等形式的实践活动,可以向学生警示法律的重要性,从而促使学生积极地参与到培养法律信任的活动中去,最终达到培养和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的目的。其三,组织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和咨询的切身体验活动。比如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咨询和援助的活动,使学生在给咨询者解惑的同时学会更好的运用法律,进而培养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从而使他们更加信任法律,能更加灵活地适用法律。

(三)加强法制教育

高校的法学教育是培养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的重要基地。法科学生作为未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对其法律信任的培养上应该引起高度的关注,重视法学教育课程上的建设,推进法学课程的教学改革,进而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同时,不仅要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扩展重要的法律知识和理论,而且还要采取措施增强法科学生的法律情感,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在增强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过程中,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法科学生的法学理论的学习,培养宪法意识和守法精神。法学理论是各类法律的精华部分,认真学好法学理论是强化对部门法的理解和认识的前提。同时,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是一切组织和公民的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法律保障。因此,在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任的过程中,要让他们熟悉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条文规定,并让他们深深地体会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2.提高法科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应该从主客观两个角度来看法科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程度。首先从主观上,法科学生虽然掌握了部分法律知识,但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守法精神和法律信任,因此,尚需加强对法科学生的信任感的塑造。其次从客观上,我国的法治建设尚未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是非常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科学生法律信任感的提高。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达到培养和增强法科学生法律信任的目的。

3.增强法科学生的主体和责任意识。法律信任的产生、发展和形成依赖于法科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随着法科学生法律观念的增强和权利义务观念的提高,使他们的法律信任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因此,为了使他们的法律信任得到进一步的提高,首先要从主体意识上着手,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深化他们对法律的尊敬之情,并由此转变法科学生的法律态度,从而为法律信任的增强打造良好的主体基础。其次要从责任意识上着手,应该要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无论在法律的学习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应该注重学生责任意识的培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学生法律信任之情的增强。

总而言之,法科学生作为未来中国的法律人才。目前,虽然已经掌握了部分法律知识,但是在有些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如守法精神。因此,应该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培养学生平等自律的精神,使之成为一名具有较高法律信仰的人,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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