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覃良田
近年来,我市侦查监督部门紧紧围绕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主题,规范司法,精细办案,积极转变工作模式,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与公安联系,强化监督,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捕后不起诉率由2014年的5.61%到2015年的4.49%,下降了1.12%;2016年1-10月,捕后不起诉率为1.89%(低于全区0.31个百分点),同比下降2.74%;全市无捕后撤案、捕后无罪案件。捕后不诉率的显著下降,得益于以下几项措施。
一、注重报捕案件质量,检公两家多次召开研讨会,强调证据收集的重要性,提高报捕案件的质量
一方面,领导高度重视报捕案件的质量,检公两家领导电话联系沟通成为常态,多次主持召开研讨会,努力提高报捕案件的质量。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的影响。近年来,公安机关侦查的所有刑事案件,没有经过筛选便直接报捕,造成大量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刑事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在我市侦查监督办案人员严重不足及公安机关追求逮捕率的双重作用下,造成我市捕后不诉率在高位运转,自然影响到了我市逮捕案件的质量。对此,市院领导经常主动电话与市公安局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主持召开全市检公联席会议,强调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促使公安办案人员加大对证据的及时收集与固定;另一方面,市院侦监科与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联合巡查基层公安办案部门,邀请公安办案部门到检察院参加最高检组织的审查逮捕案例教学活动。同时,要求各基层检察机关加大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避免证据的流失,以提高报捕案件的证据质量。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也主动对照证据进行报捕前的审查,避免了一部分不符合报捕条件的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对于轻型的刑事案件,无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也主动不报捕。2014年全市因证据不足不捕比例为54.42%;2015年全市因证据不足不捕比例为53.19%;2016年1-10月全市因证据不足不捕比例为51.37%,因证据不足不捕的比率呈下降趋势。
二、充分履行修订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多举措强化监督
(一)在公安机关设立“刑事侦查监督检察官工作室”,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强化监督
今年1月,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召开2016年第一次联席会议并联合发布《在公安机关设立刑事侦查监督检察室联席会会议纪要》。随后,全市11个县市区检察机关相继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了“刑事侦查监督检察官工作室”。 进一步加强检警的沟通与协作,采取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方式,依法规范开展刑事侦查监督工作。1-10月,监督公安立案36件,监督撤案22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违法32件次,口头纠正46件次;听取检察意见189次,提前介入、引导取证40件次。
(二)深入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
今年3月,我市在天峨县检察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宜州市检察院、大化县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派出所进行动态监督。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坚持“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的工作原则,通过“三查”方式对侦查监督指导联系点所在派出所办理的案件认真进行检查。一查案件数据。从查阅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系统”和“受案登记表”入手,全面调取其“受、立、破、结”四个方面有关的数据,掌握基层派出所的第一手资料,获取有价值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线索。二查案卷材料。调取公安派出所近年来受理的刑事案件及行政治安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审查办案实体、程序是否合法。三查涉案事实。在发现有价值的监督线索后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走访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以确保监督工作见成效。全市三个试点院辖区内有51个派出所, 3月至10月,受理派出所审查逮捕案件401件529人,批准逮捕312件387人,纠正漏捕32人,口头纠正违法14件次,书面纠正违法12件次,监督立案10件12人。其中,试点派出所4个,对试点派出所走访巡查81次,提前介入侦查10次,听取意见63次;查阅、了解案件(或线索)情况105件117人,发现违法行为6件6人,口头纠正8件次,监督立案5件5人,监督撤案3件3人。
(三)稳步开展对看守所羁押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活动
侦监部门联合监所、民行等部门开展对看守所羁押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履行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依法监督职能,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侦监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进行撤案监督,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三、公检两家严格执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自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来,全市侦监部门严格规范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不捕案件严格执行允分的双向说理,化解检公两家的分歧,增强公安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
四、依法规范审查逮捕案件,精确引导补侦
侦监部门依法、规范、严格审查逮捕案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及证据不足的案件坚决不捕,同时细化补查提纲,精确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2014年公安补查重新报捕后批捕9件10人,占补查后重新报捕的75%和71.52%,2015年公安补查重新报捕后批捕9件10人,占补查重新报捕的52.94%和52.63%,2016年1-10月公安补查重新报捕后批捕4件8人,占补查后重新报捕的44.44%和61.54%。
一是严格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审查逮捕的必经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要求或问题,联系其家属或侦查机关全部予以核实。二是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充分利用7天的审查逮捕时间,就案件基本情况和公安机关联系,列明案件需要补充的关键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三是积极询问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主动询问被害人、证人,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四是认真核实证据真实性,谨慎采用言辞证据。注重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严格审查前后明显不一致的言辞证据,必要时向诉讼参与人当面核实。五是严格执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凡审查逮捕案件必须经过侦监部门集体讨论,对存在争议的案件,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六是加快公开透明的机制,争取律师介入案件,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听取律师的意见,即保障律师的权利,在一方面加深我们对案件不同认识,共同促进提高案件的质量。七是完善捕后跟踪审查机制。对于批捕后的案件,及时跟踪追查。引入捕诉沟通配合机制。建立侦查监督部门及时与公诉部门联系制度,了解捕后案件的运转情况,并坚持每月公诉部门对捕后案件向侦监部门反馈机制,遇到公安机关未经侦监部门审查而随便变更取保或监视居住的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必要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捕后按合法程序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阶段,经公诉部门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立即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捕后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告知追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