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覃怀江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李某、廖某等4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0个罪,适用数罪并罚。
关键词:黑社会组织犯罪 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河池市检察院机关。
2015年10月30日至11月17日,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李某、廖某等4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河池检察机关5名公诉人连续19天不间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李某、廖某通过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影响,后网罗了刑满释放人员廖某、施某、黄某、何某等人。马某、李某通过提供住处,生活、娱乐消费以及分配部分非法利益等方式将廖某、施某等人纠集起来,形成了以马某、李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廖某、施某、黄某、谢某为骨干成员,以骆某、鲍某、兰某、张某、韦某、何某、谢某等25人为参加人员的结构稳定、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马某文、李某峰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50余万元,用以支持、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敲诈勒索获取非法利益18.9万元;强迫交易获取非法利益23.48万元;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1.43万元。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以马某、李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宜州城区和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宜州市城区的米粉市场、娱乐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宜州城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李某、廖某等4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10个罪名,涉案33起违法犯罪事实,攫取非法利益50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4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组织结构经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程序②。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一般只涉及组织内部事务,其性质是组建、完善、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表现
(一)为进行黑社会性质活动而鼓动、召集、纠合他人建立或组织一个比较稳定的组织以及发展、壮大该组织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指挥、率领、协调、安排、调度、策划、决策等活动,从而使自己在黑会性质组织中起领导和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参与、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成为其中一员。包括主动的、积极的参加,又包括被动的、消极的参加,如受他人欺骗、胁迫参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检察委员会委员常用工作手册》(2014版)第83页。
(四)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五)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司财物的行为。
三、区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非罪的界限
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第2款规定,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犯罪处理③。如马某、李某、廖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一案中卢某参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⑤,决定对卢某不起诉。
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标准
③《检察委员会委员常用工作手册》(2014版)第339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3月)第148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71页。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⑥。
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罪的合并处罚⑦。被告人马某、李某、廖某等4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10个罪名,应当对其所犯罪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地以外,应当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限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3月)第149页。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5月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第150页。
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参考文献:
[1] 《检察委员会委员常用工作手册》(2014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4月)。
[4] 《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一分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5] 《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四分册(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