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中心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男子贩卖猫头鹰,被当场抓获
时间:2018-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语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吃野味、喝浸泡的野味酒,但并不会去了解这野味的品种和珍贵性,有时为了一时的嘴馋就可能收购食用珍贵野生动物,其实这种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WILDLIFE 

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非法捕猎、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案。

案情播报 

兰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河池街上,非法贩卖猫头鹰一只。后经群众举报,民警在河池街市场东边当场查获该名正在贩卖猫头鹰的男子兰某。

220日

据了解,本案涉及的猫头鹰,又名猴面猫头鹰,属珍贵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猫头鹰系兰某私自上山放网捕获而得。

兰某非法捕猎、非法出售猫头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待兰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看来这个年,兰某得在监狱里度过了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希望大家都能爱护动物,

不要再伤害它们了~

(来源:金城江区检察院)

 
  以案说法
· 以案说法 | 清明将至,用火须谨慎...
· 土地纠纷引矛盾 检察调解促和谐 ...
· 南丹检察院制发《督促监护令》,...
· 酒后失控乱抛物,砸伤他人被批捕!
· “如我在诉”,用心用情办好首例...
· “黑校车”核载7人实载19人,午托...
  检察风采
· 喜迎国庆 筑梦检察 | 河池市检察...
· 唱响时代主旋律 接力传承五四精神...
· 喜迎二十大 红歌颂党恩 唱响检察...
· 硬笔书法:习近平语录
· 毛笔书法:共建壮美广西,共圆复...
· 毛笔书法:百年华诞,红心向党
  检察调研
· 如何实现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精...
· 数字赋能破解未成年人“黑户”困局
· 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研究
· 近年来国内关于智慧检务研究的综述
· 以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助推国家治...
· 逮捕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版权所有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  电话: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桂公网安备 451202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