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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2-0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通知

 

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已于2021年12月31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第3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1日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一把手”

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意见》和《河池市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和工作惯例,从行使职权的“法定性、准确性、操作性”出发,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等原则,进一步规范班子“一把手”与副职成员的权力边界,确保“一把手”权力既不越位又不缺席,现梳理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一把手”权力清单3个方面19项权力、负面清单5个“严禁”9个“不得”和4项监督机制。具体如下:

一、权力清单

(一)关于决策权方面

1.谋划部署主动权。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单位(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决定对本单位(系统)基层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谋划部署,以及工作的时序安排等。

2.选人用人主导权。对本单位(系统)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权和动议权;对上级党委到本单位(系统)考察使用干部具有推荐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以及机关公务员考录、招聘书记员等具有主导权。

3.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助)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授权)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4.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本单位(系统)干部的评优评先和惩戒追责,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勤)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5.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6.财务资产处置权。对本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主导权。

7.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本单位(系统)重要文件、稿件、信息、纪要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重要会议主导权。作为召集(主持)人,决定重要会议(党组会、领导班子碰头会、检委会、检察长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

9.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对本单位(系统)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10.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

(二)关于执行权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及时在本单位(系统)内组织传达学习。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本单位(系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3.贯彻落实部署权。决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手段、力量配置等。

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等情况,并可提出意见建议。

(三)关于监督权方面

1.党建工作监督权。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成员、系统内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集体决策监督权。作为单位一把手,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基层检察院贯彻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4.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执行“三个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5.检务公开监督权。对全市两级院是否依法依规将检察工作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检务公开,确保检察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面清单

(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有生活作风问题和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三)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由副职成员直接分管。

(四)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插手下属单位的案件、选人用人、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等敏感事项,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五)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不得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和机关公务员考录等人事事项,以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

三、监督机制

为使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能够有效执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督机制。

(一)公开机制。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评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三)督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监督。

(四)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以上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若涉及到案件方面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9年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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