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午托班女老板未取得校车资质,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且超过额定乘员载客。3月30日,大化县人民法院对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辖区内首例“黑校车”超载类型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经查明,黄某某在大化县大化镇开办一家午托班,,2021年11月27日17时许,黄某某在未取得校车业务营运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往返午托班及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车内共搭载小学生18人,该车核载7人, 超员171%。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取得校车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校车业务,并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其行为严重危害乘车儿童人身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学生家长切勿贪图便宜、便利,让孩子搭乘“黑校车”上下学。从事校车营运活动的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车规范、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校车营运活动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