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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关于智慧检务研究的综述
时间:2022-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现阶段对智慧检务的研究,在智慧检务产生的成效,智慧检务发展面临着风险和挑战,需要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实务界侧重于强调智慧检务带来的价值,学术界着眼于防范现代科技带来的风险,相关科技成果丰富但是研究文献较少。对智慧检务的研究多是附带研究,缺乏专门研究,存在科技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研究成果匮乏,针对具体检务的研究不足,学术界和实务界研究存在一定脱节等问题。随着智慧检务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被应用于检察工作当中,其中大部分问题会得以解决,这个解决过程中需要实务界、学术界、科研工作者的不断努力。

    关键词:智慧检务文献综述 现代科技

    在当前,智慧检务表现为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辅助检察机关进行办案。国内对司法智能化的研究主要针对法院方面,智慧检务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对智慧检务的研究也缺乏系统地梳理。为更好深化智慧检务的研究,本文通过系统梳理近年来国内关于智慧检务的研究成果,概括近年来智慧检务研究的几个问题,分析目前智慧检务研究所取得的成就与不足。

 

一、智慧检务研究的历史

    (一)智慧检务研究的前身

智慧检务始于检察机关信息化,早在1984915日,国务院便发出《关于成立电子振兴领导小组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启了电子化信息化运动。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开始了1990年以辽宁省基层检察机关率先建立检察局域网,检察机关信息化迄今已有三十多年历史。在中国知网输入“检察”“信息化”主题,最早的文献为1997年记载在《每周电脑报》当中,作者为史颖波对国家检察信息系统进行了大致介绍,并且介绍了检察机关信息化所取得的成就。[]1998年至2001年间,对检察机关信息化研究内容大多为对检察机关信息化成果进行介绍,起到科普作用。

真正对检察机关信息化进行系统研究起于2002年,随着2000-2002 年科技强检战略三年规划的建设任务[]的完成与检察机关专线网、计算机局域网与信息化的持续开展[],对检察信息化的研究也逐渐兴起。冯士磊介绍了山东省诸城市检察院信息化的经验,提出科技强检是缓解检察机关办案压力的有力工具。[]史金红认为,检察工作与IT技术结合是实现信息化建设的关键,需要建立公检法之间的广域网及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接口,引入电子签名和电子公章技术,强化对检察机关技术人员培训,建立有检察机关特色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该阶段中,也出现了理工科类研究者对检察机关信息化进行的研究,赵进延依据《国家信息化总体规划纲要》提出了全国检察机关网络安全总体设计方案,并给出了具体措施。[]相关研究也出现了针对性,吴晓培针对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化问题,分析了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给出提高认识、拟定规划、建立制度、吸纳人才等措施。[]陈聪基于检务督察实践,提出建立具备信息化办案功能和辅助实现案件管理的动态监督和过程纠错功能的技术保障平台以保障检务督察活动;[]许宁提出,在建设检察官绩效考评体系过程中,需要建立与绩效考核相适应的技术算管理系统。[]该时期,也有将检察文化建设和检察信息化研究建设结合的观点,刘荣九、刘正提出信息化建设是检察物质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要将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与侦查工作、庭审方式改革、检察监督、队伍建设及宣传工作五个方面结合,通过信息化建设充实检察物质文化。[]在该时期,对于检察信息化的研究范围逐步扩大,但大多仍停留在给出抽象性指导意见,或是在具体检察工作的研究当中附带提到。

(二)智慧检务研究的起源与发展

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开展,建立统一的检察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成为可能,在“四统一”指导原则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将十个业务条线的信息化应用软件分两批进入统一进程当中[11]。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也更进一步。其中杨晓钟论证了数字签名系统在检察业务上的可行性,并实现了一个简单的检察业务数字签名系统[12];葛明根据检察机关需求,设计出一套关于人民检察院反贪反渎案件的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13]徐允丽针对商丘市检察院电子政务发展的需求,着重考虑网络安全隐患,设计出了一套涵盖了检察院网络拓扑、终端的电子政务系统[14];张波围绕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信息共享问题,提出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信息共享的方案设计、思路和运行机制。[15]在这一阶段当中,对检察机关信息化研究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上升,现代科技的应用主要是以系统设计为主,对具体技术应用的研究增多,但仍属于少量。

2015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曹建明同志首次提出了智慧检务的概念,也标志着对智慧检务研究的开始。《探索构建“互联网 + 检察工作”模式》当中,《人民检察》刊物特别邀请了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探讨了“互联网 +”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互联网 + 检察工作”的基本内涵、应从哪些方面加强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检察机关应怎样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等问题。[16]该文献基本上归纳了智慧检务发展的前沿问题。

随着的《“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 号)《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 号)等文件的出台,对智慧检务的建设有了新的要求,而相关研究也从以建立相关系统的检察机关信息化研究扩展到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的应用.在此时,对智慧检务的研究也从展望阶段开始来到了应用阶段。

 

二、实务界的研究

实务界的研究,主要强调如何争取正确应用和发展智慧检务。陈国庆认为,随着 “智慧检务”建设不断推进,大数据技术在量刑建议中的应用增多。要正确认识量刑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注重个案的特殊性,在智能辅助系统给出参考值的基础上,充分考量犯罪数额、数量、结果之外的不可量化的情节因素,充分运用检察裁量权,提出精准、合理的量刑建议。[17]孙谦认为,大数据技术将深刻地变革传统立案监督的思维、模式和路径,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支撑作用。一是要依托公安机关警务信息系统,完善检警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二是提高信息梳理及运用能力。[18]提出要牢固树立开放融合共享的理念、科技辅助办案的理念、需求牵引的理念,通过推广适用数据化的证据标准,完善智能辅助定罪量刑系统,推广法律文书智能生成,推进智能语音云平台建设,完善出庭一体化平台等方式,提升检察办案的质量和效率。[19]赵志刚、金鸿浩认为,全国检察机关正在经历由传统检察信息化迈向智慧检务的关键转型期,需要坚持认知导向、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的智慧检务改革,[20]他们还对智慧检务演化与变迁的阶段进行系统地介绍,总结出检察信息化的客观规律是智慧检务发展的主线,国家电子政务政策顶层设计的导向与规范作用,各级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的重视与推动作用,智慧检务相关的人、财、物的协同与保障作用是推动智慧检务发展的经验和共性规律,提出当前智慧检务发展存在全面发展、智慧发展、科学发展三大趋势。[21]季美君等认为,大数据时代由于分析事物的方式发生了转变,检察机关在应用大数据时出现了理念上的问题、体制上的挑战、应用上的难点,在分析大数据在检察领域实践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培养大数据意识、完善相关立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培育复合型人才、建立基础数据平台、开发业务应用等措施。[22]

实务界中,也有将智慧检务结合具体业务和地方检察业务的研究。林竹静介绍了“人工智能+大数据”驱动的智慧检察应用概况,分析检察大数据系统存在的缺陷,对检察大数据(上海)实验室的发展进行考察。对智慧检察规划发展方向、检察大数据(上海)实验室发展路径规划、检察大数据系统完善思路于此阐释。[23]张薰尹、许士友将大数据与公益诉讼结合,提出通过大数据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突破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共识不足的困境,构建“两法衔接”平台以应对公益诉讼线索不足问题,利用大数据分析以指导公益诉讼工作方向。以及利用电子笔录、人工智能以解决公益诉讼所面临的案源匮乏、取证论证困难等实际问题。[24]刘俊祥提出在推进智慧检务的工作中,将面临资源分散、信息孤岛阻碍质效提升,队伍不稳、人才不足成为突出障碍,观念陈旧、机制匮乏埋下隐患三大挑战,需要通过注重思想统一,加强理念引导,注重规划引导,强化深度融合,注重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夯实智慧根基的方式进行解决,并对未来推进“智慧检务”工程的路径进行了设想。[25]鲍键、王瑛结合杭州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提出“智慧公诉”理念,公诉工作必须深度融合大数据技术,向理念、科技、规范要生产力。通过运用技术的意识、丰富的大数据检务信息、有效应用的技术构筑智慧公诉的基础。两人对杭州地区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的功能进行了介绍,认为未来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应当拓展应用范围、加强应用规范、提升应用能力。[26]

三、学术界的研究

(一)对待智慧检务的态度

学术界对智慧检务专门研究较少,研究对象主要是智慧检务的上级概念智慧司法,智能司法给司法带来的积极效益,学界基本予以肯定。[27]马长山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司法应用,开启了“可视正义” 的历史进程,大大提升了智慧司法的社会效能。[28]推动智慧司法、智慧检务和ODR机制、平台治理法治化进程,有助于在场景正义中探索智慧社会的人权保护机制。[29]高学强认为,在我国司法改革与实践中应用人工智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肯定了人工智能对保证司法公正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30]雷磊认为,通过全程网上办案,节点控制,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程留痕”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司法腐败、公信力不足、案多人少等问题。[31]程凡卿认为,人工智能建设在我国司法中已初具成效,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32]陈卫东认为,合理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辅助量刑的信息化手段有助于得到在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较为准确、规范的量刑建议。[33]张文显认为,智慧检务的建设是法律与科技共治的表现,是中国之治正借助新科技优势取得无与伦比的治理效能的表现。[34]吴思远认为,智能辅助裁判系统是为深化 “智慧检务”建设的关键一环,有助于确保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性。[35]冯姣、胡铭认为,智慧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可能路径,通过提升司法效率,加强司法公开,司法规范化实现程序公正,通过大数据背景下的同案参照实现实体公正。[36]黄文艺认为,针对案多人少问题,需要探索依靠现代科技把司法人力资源从那些适合由机器从事的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37]帅奕男认为,以算法监督司法、以技术促进公平正义的智慧司法就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38]孙占利认为,“区块链 + 法治” 有利于促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39]

在认可智慧司法所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强调不宜高估智慧司法能产生的效果。左卫民认为,法律人工智能在中短期内只可能是一种有限的办案辅助手段。我国在顶层设计上的支持力度及辐射规模远大于域外,但是在地方实践上有所欠缺。[40]周光权认为,不能高估大数据、人工智能对于当下以及未来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意义。[41]赵艳红认为,刑事证明标准判断并不能够完全设计为算法,人工智能是无法单独进行“排除合理怀疑”的判断的,无法通过人工输入或机器学习而充分掌握判断证明标准所需的人类经验,在技术上无法实现人工智能对人类非逻辑思维的模拟,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应定位为一种有限性、辅助性的手段。[42]

总的来说,对待智慧检务的态度,学界一方面肯定智慧检务给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公开带来的效益,也强调智慧检务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二)智慧检务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智慧检务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一方面是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对司法活动的冲击,另一方面是技术本身的缺陷使得智慧检务不足以达到预期效益。左卫民认为,法律人工智能的应用存在法律数据匮乏且低质,算法隐秘而低效,复合型人才欠缺三大困境。[43]王禄生认为,由于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呈现出技术特征和时代特征,可能诱发司法固有属性被消解、司法改革目标被替代和司法改革结果失控等风险。[44]季卫东认为,大司法人工智能在提高同案同判水平和审判可预测性的同时,也容易导致法律议论流于形式,助长算法歧视。郑戈认为法律的日益技术化会使它很容易被技术所取代,而如果两者都趋向于工具理性,则人类将被引向万劫不复的深渊。[45]程凡卿认为,人工智能建设面临辅助定位与全面发展平衡问题、易陷入“法定证据制度”误区问题,数据真实性缺乏保障等问题。[46]孙道萃认为,刑事司法智能化确保司法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二是语言转换与数据解码处理技术;三是智能系统设定存在机械性司法的风险;四是 “技术暴力”演化为具体危害与危险;五是数据、信息等进行保密,规范数据的采集、提供、存储、使用等方面的行为。六是前瞻地讨论智能法律体系的“法律职业人资质”问题。[47]魏斌认为,司法人工智能面临着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失衡,实践上仍难以满足司法改革的需求,技术上的缺陷,评估方法缺问题。[48]李训虎认为,我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暴露出数据垄断、算法黑箱以及应用场景设置随意等问题。[49]钱大军认为,司法工作中引入人工智能的前提条件必须以促进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为原则,否则就会产生扭曲、阻碍甚至消解司法体制改革的反功能。[50]高鲁嘉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也面临着既有的司法数据现状无法有效满足司法智慧化的需要、算法的偏见与隐秘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公开、复合型人才的匮乏等现实挑战。[51]吴思远认为,而智能辅助裁判系统依赖于智能数据库的建设,倘若无法确保数据来源的全面性与精准性,最终产生的量刑建议便存在错误与偏见的风险。[52]

可以看出,众多风险与挑战当中,学界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最为重视,也反复强调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的辅助定位。季卫东认为,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53]郑戈强调人工智能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否则便会产生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54]陈卫东认为,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辅助量刑的信息化手段不能取代检察官基于一定自由心证体系的法律思维和智能行为,而是作为辅助工具扩大检察官形成量刑建议时的参考依据和信息量。[55]黄文艺认为,科技理性能有效助力司法理性,但不能替代司法理性。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是司法人员办案的得力助手,但不替代司法人员的线下办案活动。[56]

(三)智慧检务的发展方式

学界对智慧检务、智慧司法的发展,主要从规制风险迎接挑战出发。左为民认为需要明确法律人工智能可以运用的领域与条件,在法律人工智能开发的技术层面推进改革。[57]未来中国的法律人工智能应当通过引入其他学科人才从根本上改变法学院基因,并通过开设相关课程实现真正跨学科互动。[58]王禄生认为,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必须遵循以保障司法固有属性为终极目标、以工具主义为功能定位、以比例原则推动审慎创新的伦理规范。[59]季卫东认为,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离不开法律专家的介入和监督,智慧司法的系统构建应为法律解释和法律议论预留空间,确立价值函数和价值权重也是一项重要任务。[60]雷磊认为,提出打造“全业务智慧办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务、全领域智慧支撑”的智慧检务,主张搭建应用平台和电子卷宗管理平台推进智慧检务发展。[61]郑戈认为,应当运用法律规制算法,算法强化法律。[62]程凡卿认为,需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确立保障司法数据库的真实性,培养相应人才,构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数据库予以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63]叶青认为,需要对捕诉合一办案流程的信息化监控,信息化监控监控系统的数据应纳入司法责任制范畴。[64]黄文艺认为,设计和应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更好地把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融合起来。[65]李训虎认为,需要引入技术赋权理念和技术正当程序,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进行包容性规制。[66]魏斌认为,智能化应用需遵循司法规律,建立以司法人员为中心的人机协同机制,构建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科学方法等方式,探索适应司法数字化改革的诉讼制度。[67]帅奕男认为,智慧司法建设途径一是自主性的司法文明建设,二是反思性的司法模式创新。[68]孙占利认为,需要在智慧司法建设中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全流程司法区块链体系,及推进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自主保护和自动救济。[69]刘品新,认为我国应当将智慧司法创新作为开展电子文件系列立法的视域,积极回应智慧司法创新所提出的映射性要求。[70]徐娟认为,司法机关需要在严格把握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边界的基础上,对智慧司法实施的风险进行有效地法律规制,从而实现有效率的正义。[71]韩旭至认为,对司法区块链产生的复合风险,应采取传统法律规制与新型代码规制并行的双层规制模式。[72]高鲁嘉认为,因而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现代化司法大数据库,构建完备的算法审查与公开机制,推行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与培训模式。[73]张亚军、黄华认为,需要合理突破技术壁垒、合理减少人为因素、统一技术提升标准等措施,以建立规范数据信息采纳体系、客观数据采集体系,完善技术研发沟通体系,提升智慧建设均衡体系。[74]

也有学者对智慧检务发展的趋势进行了预测,郑戈认为区块链技术可能取代法律的一部分作用,区块链技术将会直接改变法律的形态;区块链技术体现着自由至上主义的政治意识形态,但最终会变成政府控制社会和市场的新工具。[75]张玉洁认为,因此,我国的证据法体系在区块链证据的推动下,必将迈向法治主义与技治主义互动的新型证据法治形态。[76]刘品新认为,提出大数据司法的理解应结合“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相关概念,大数据司法的核心在于法官检察官的决定含有相当多的科技支撑。[77]

四、相关技术成果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作为智慧检务的核心技术成果,在20216月左右,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上线,实现了对检察办案业务的全系统覆盖和全方位。除此之外,法制日报社每年都会面向政法机关单位公开征集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其中涉及智慧检务包括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智慧检务十大解决方案提供商,智慧检务十大创新产品。并在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研讨会上予以展示。

2019年:

十大创新案例

十大解决方案

十大创新产品

移动办案智能辅助系统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平台

智能检务对话机器人

移动终端办公安全解决方案

智能化会议室设备采购项目

Tai5D司法无人机调查取证系统

检察公益诉讼智能化办案一体化系统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大数据办案系统

锐捷网络智慧检务云桌面产品

要素式审讯系统

电子检务系统的文档安全管理与多端联动

高效智能办案助手

高仿真案件可视会商系统

北大法宝之法宝智刑

公益诉讼线索智能研判预警系统

智慧公诉辅助系统

刑事案件信息交互平台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智慧公诉建设项目

执检小云——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开发项目

智慧出庭示证系统

办案E卷通——检察单轨制办案系统

智慧检务人像识别接访系统

阳光未来·德阳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平台

智能量刑辅助系统

微检察

智慧检务数据治理平台

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移动业务综合应用平台

跃迪智慧检务平台

 

2020年:

十大创新案例

十大解决方案

十大创新产品

智慧检察官平台

检察机关专用浏览器

智能讯问微表情心理测评系统

智慧检察监督平台

检察院公益诉讼随手拍

刑事案件智能辅助系统

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

三远一网智慧公诉系统

公益诉讼取证云平台

“检察护航APP”综合检务服务平台

24小时智慧检务综合服务平台

预防未成年犯罪系统及帮教平台

案管小智-案管机器人

AVCNet-分布式系统

律师自助阅卷一体化系统

“四大检察”智慧办案服务体系

无锡市公益诉讼智能研判平台解决方案

小笨智能服务机器人二代标准大屏版

检察官画像系统

安全态势感知与运营

案管小智-案管机器人

涉众型经济犯罪侦诉审执防一体化办案软件

检察权标准化指引及专业化评估系统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远程提审室设备采购项目

法律文书远程送达系统

基于卫星遥感技术的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新模式

冠群智慧管理平台V2.0

e检阿克苏一站式掌上检察服务平台

itc智慧检务

优特普24口全千兆POE交换机

 

2021年法治日报并未公布具体获奖名单,而是公布了入选名单。其中囊括了针对各项具体业务系统类辅助工具,平台类辅助工具,各类检务机器人,大数据搜索项目,业务自动化项目,远程办案项目,智能化装备,针对具体业务的解决方案,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均有所应用,技术成果也不限于软件、系统层面的信息技术,也囊括了对检察机关办公场地的改造,车辆等办公设备的更新。

 

五、研究成果的简要评价与展望

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智慧检务的发展都形成了以下共识:第一,肯定了智慧检务在司法公正司法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认可目前智慧检务所取得的成就;第二,智慧检务在检察机关办案中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第三,智慧检务的发展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研究有所侧重。在智慧检务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中,实务界的研究主要强调智慧检务所面临的挑战,而这种挑战主要源于检察机关本身,包括体制的问题,人员观念问题,对信息技术应用不足的问题。而学术界侧重强调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信息技术本身,包括人工智能冲击司法观念,大数据带来的算法歧视等问题。针对智慧检务的风险和挑战,实务界和学术界给出的解决方案也有异同,相同点双方都强调加强法律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的结合,培养复合型人才,完善相应体制以更好应用现代科技。但在如何应用好现代科技上,实务界主要正面出发,通过改变检察观念,改革体制,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科技含量等方式,以发挥智慧检务的积极作用。学术界则从反面出发,主张对科学技术应用于司法办案的行为进行规制,使现代科技回到法治轨道之上,防止科技代替法律情况出现。

学术界对智慧检务的研究,专门研究少,附带研究多。学术界对智慧检务的研究,往往是出于对智慧司法的研究,从司法活动的共性角度出发进行,落脚点也多在法院。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运行方式上具有重要差别,学术界对智慧检务发展在理论上的指导,是明显欠缺的。学术界研究侧重于风险防范,但实务界仍面临着现代化不足的问题,在对现代科技的应用并不充分。实务界的困境并非现代科技过多,而是现代科技不足,现代信息技术给实务带来司法机械化的问题也并未显现,实务界需要解决的也主要是检察机关办案规范性不足问题。因此,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学术界的研究起到的主要是警示作用以提前防范智慧检务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强调不宜高估现代科技的作用。

实务界的研究主要是在宏观上探讨如何发展好智慧检务,但缺少智慧检务应用微观上的研究。从文献总体数量上来说,实务界对智慧检务的研究也明显不足,与智慧检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形成鲜明反差。虽然智慧检务的科技成果囊括针对各项具体业务系统类辅助工具,平台类辅助工具,各类检务机器人,大数据搜索项目,业务自动化项目,远程办案项目,智能化装备多个方面,但是相关科技类文献十分稀有,在中国知网上,主题为智慧检务科技类的文献,在2021年仅有四篇,四篇当中,也仅有一篇硕士论文是针对具体技术问题进行研究[78]。专门针对智慧检务的研究,在学术界、实务界、科学界都发生了“遇冷”。

综上所述,智慧检务的研究存在几个问题:一、缺乏对智慧检务的专门研究。二、缺乏科技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研究成果。三、针对具体检务的研究不足。四、学术界和实务界研究存在一定脱节。

虽然目前对智慧检务的研究存在一定问题,但是由于智慧检务相关科技成果不断增多,科技与检察机关的融合不断加深。未来专门针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特性的研究势必会不断增长,智慧检务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也会得到不断解决,智慧检务文献较少现象也会得到解决。同时,对智慧检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学术界已有了清醒的认知,并给出了规制方案,在未来智慧检务的风险会大大降低。笔者认为,智慧检务的发展必定是光明的,但仍需通过学术界、实务界以及科研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来达成。



[] 参加史颖波《千网支撑正义——我国检察系统信息化建设扫描》,《每周电脑报》199731期。

[] 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

[] 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2007 年检察信息化建设与发展规划》。

[] 参见冯士磊:《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结合》,《人民检察》200211期。

[] 参见史金红:《加快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五期。

[] 参见赵进延.:《全国检察机关网络安全总体设计》四川大学2003年硕士毕业论文。

[] 参见吴晓培:《浅谈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人民检察》2004年第4期。

[] 参见陈聪:《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与思考》,《人民检察》2005年第21期。

[] 参见许宁:《检察官绩效考评体系研究》大连理工大学2006年硕士毕业论文。

[] 参见刘荣九,刘正:《检察文化的塑造及其途径》,《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

[11] 详见《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实施方案》。

[12] 参见杨晓钟:《数字签名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湘潭大学2009年硕士毕业论文。

[13] 参见葛明:《人民检察院贪腐案件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厦门大学2014年硕士毕业论文。

[14] 参见徐允丽.:《商丘市检察院电子政务系统的设计与应用》电子科技大学2009年硕士毕业论文。

[15] 参见张波:《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信息共享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硕士毕业论文。

[16] 参见张建升,赵志刚,李欲晓,杨明,闫仲毅,金园园:《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人民检察》2015年第21期。

[17] 参见陈国庆:《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5期。

[18] 参见孙谦:《刑事立案与法律监督》,《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3期。

[19] 参见孙谦:《推进检察工作与新科技深度融合 有效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人民检察》2017年第19期。

[20] 参见赵志刚,金鸿浩:《传统检察信息化迈向智慧检务的必由之路——兼论智慧检务的认知导向、问题导向、实践导向》,《人民检察》2017年第12期。

[21] 参见赵志刚,金鸿浩:《智慧检务的演化与变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

[22] 参见季美君,王燃,姚石京,赖敏娓,常锋,桑涛,唐万辉:《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遇到的挑战与应对》,《人民检察》2017年第15期。

[23] 参见林竹静. “人工智能+大数据”驱动的智慧检察路径规划——兼论检察大数据(上海)实验室的发展[C]. 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9 总第9卷).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上海市法学会。

[24] 参见张薰尹,许士友:《大数据司法办案下的公益诉讼》,《中国检察官》201819期。

[25] 参见刘俊祥:《“互联网+”环境下的“智慧检务”工程进路》,《中国检察官》20167期。

[26] 参见鲍键,王瑛:《智慧公诉建设与未来发展——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为例》,《人民检察》2018年第4期。

[27] 参见周光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为司法工作提供支撑》,《中国人大》2018年第18期。

[28] 参见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

[29] 参见马长山:《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境遇及其应对》,《求是学刊》2020年第4期。

[30] 参见高学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中国司法》,《.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31] 参见雷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治建设论纲》,《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32] 参见程凡卿:《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问题与应对》,《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33] 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问题再探讨》,《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

[34] 参见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

[35] 参见吴思远:《我国案件控辩协商模式的困境及转型——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

[36] 参见冯姣,胡铭:《智慧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新路径及其局限》,《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37] 参见黄文艺:《中国司法改革基本理路解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38] 参见帅奕男:《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华东政法大学2020年博士毕业论文。

[39] 参见孙占利:《链式反应:区块链的法治意义与功能》,《法治论坛》2019年第2期。

[40] 参见左卫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

[41] 参见周光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为司法工作提供支撑》,《中国人大》2018年第18期。

[42] 参见赵艳红:《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标准判断中的运用问题探讨》,《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43] 参见左卫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

[44] 参见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

[45] 参见郑戈:《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中国法律评论》20182期。

[46] 参见程凡卿:《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问题与应对》,《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47] 参见孙道萃:《我国刑事司法智能化的知识解构与应对逻辑》,《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

[48] 参见魏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

[49] 参见李训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50] 参见钱大军:《司法人工智能的中国进程:功能替代与结构强化》,《法学评论》2018年第5期。

[51] 参见高鲁嘉:《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司法智慧化的机遇、挑战及发展路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52] 参见吴思远:《我国案件控辩协商模式的困境及转型——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

[53] 参见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54] 参见郑戈:《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中国法律评论》20182期。

[55] 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问题再探讨》,《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

[56] 参见黄文艺:《中国司法改革基本理路解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57] 参见左卫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

[58] 参见左卫民:《热与冷: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

[59] 参见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

[60] 参见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议论》,《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

[61] 参见雷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治建设论纲》,《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62] 参见郑戈:《算法的法律与法律的算法》,《中国法律评论》20182期。

[63] 参见程凡卿:《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问题与应对》,《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64] 参见叶青:《关于“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理论反思与实践价值》,《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4期。

[65] 参见黄文艺:《新时代政法改革论纲》,《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

[66] 参见李训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67] 参见魏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

[68] 参见帅奕男:《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华东政法大学2020年博士毕业论文。

[69] 参见孙占利:《链式反应:区块链的法治意义与功能》,《法治论坛》2019年第2期。

[70] 参见刘品新:《论区块链证据》,《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

[71] 参见徐娟,杜家明:《智慧司法实施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河北法学》2020年第8期。

[72] 参见韩旭至:《司法区块链的复合风险与双层规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73] 参见高鲁嘉:《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司法智慧化的机遇、挑战及发展路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74] 参见张亚军,黄华:《机遇与挑战:我国智慧检务建设的发展隐忧与平衡路径》,《河北法学》2021年第2期。

[75] 参见郑戈:《区块链与未来法治》,《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76] 参见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东方法学》2019年第3期。

[77] 参见刘品新:《大数据司法的学术观察》,《人民检察》第23期。

[78] 详见王宇:《模糊检务图像字符提取与识别算法研究》天津理工大学2021年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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