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被告人覃建强大肆向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并雇用被告人梁剑、韦庆侠、张代恩等人以拘禁、滋扰等非法方法追债。被告人韦梁忠、韦壮生、覃应柏、覃鹏程、兰日韦、覃伟兰、韦志江、韦海涛、覃韦安、覃亮、覃刚、梁剑、覃军平、兰号军等人先后加入并投入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
2015年6月,被告人覃建强、韦梁忠、韦壮生、覃鹏程、覃应柏等人成立宜州市高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丽公司)用于放高利贷及代人追债。在覃建强的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向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及帮人追债获取酬劳。形成以覃建强为组织、领导者,以韦梁忠、覃鹏程、覃应柏为骨干成员,以韦壮生、梁剑、兰日韦、覃伟兰、韦志江、韦海涛、覃韦安、覃亮、覃军平、兰号军、覃刚、韦庆侠、张代恩、韦俊威为参加人员的结构稳定、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查证,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间,该犯罪组织通过放贷及帮人追债获利188余万元,其中126余万元用于组织成员分红,35万余元用于组织成员日常的生活及为组织实施违犯罪活动产生的费用,30余万元作为公司公共资金用于以组织名义放贷。另对韦明实施强迫交易房屋价值847500元,由覃建强个人掌控。
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犯罪组织以高丽公司为依托,利用暴力、威胁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危害一方,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在宜州城区形成重大的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覃建强等29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10个罪名,涉嫌指控28起犯罪事实、9起违法事实。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被告人覃建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覃鹏程、韦梁忠、覃应柏、韦壮生、梁剑、兰日韦、覃韦安、覃伟兰、韦志江、韦海涛、覃亮、覃军平、兰号军、覃刚、张代恩、韦庆侠、韦俊威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
被告人覃建强、覃鹏程、韦梁忠、覃应柏、韦壮生、梁剑、兰日韦、覃伟兰、韦志江、韦海涛、覃亮、覃军平、兰号军、张代恩、韦庆侠、韦骁龙涉嫌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覃建强、覃鹏程、韦梁忠、覃应柏、韦壮生、梁剑、兰日韦、覃韦安、覃伟兰、韦志江、韦海涛、覃亮、覃军平、兰号军、覃刚、韦俊威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覃建强、覃鹏程、韦梁忠、覃应柏、韦壮生、兰日韦、覃韦安、覃伟兰、韦志江、韦海涛、覃军平、兰号军、覃刚、张代恩、韦庆侠、覃端、覃敏侠、明安宝、韦敏、兰安祝涉嫌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覃建强、覃鹏程、韦梁忠、韦壮生、韦海涛、覃刚、张代恩、韦俊威涉嫌抢劫罪;
被告人覃建强、韦梁忠、覃应柏、韦壮生、兰日韦、覃伟兰、韦海涛、覃亮、韦俊威、莫海明、韦俏宜、覃国庆、韦万茂涉嫌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覃建强涉嫌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覃建强、覃鹏程、韦梁忠、覃应柏、韦壮生、梁剑、兰日韦、韦志江、韦海涛、覃亮、张代恩、韦万周涉嫌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韦梁忠、兰日韦、韦庆侠、覃端、覃宝涉嫌寻衅滋事罪。
本案由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天峨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审查过程中,天峨县人民检察院商请法院召开联席会议2次,联合公安召开案件研讨会2次,向河池市中级法院汇报1次,多次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工作。专案组历经将近4个月审结该案,决定依法对覃建强等29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