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环江驯乐乡北山村村民卢汉告等52名村民组成北山车队,与广西北山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运输协议。之后在矿产运输过程中,卢汉告等52人实际垄断了广西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输权,逐渐形成以卢汉告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
该涉恶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垄断北山公司的矿产品运输权,多次由卢汉告、车队队长出面与购矿老板谈价,强迫购矿老板使用北山车队承运矿产品并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运费。
因为北山本地车队的车辆普遍吨位小、车况较差,无力承担长途货物运输,北山本地车队及卢汉告又强迫购矿老板使用北山本地车队先将矿产品从北山公司生产区运输至北山公司附近的跑马滩地发选厂旧址中转站,购矿老板另外请来的车辆才能再从中转站转运。北山本地车队通过仅4公里许的运输里程即收取每吨14元的高额转运费牟取暴利。
购矿老板被迫蒙受本不必要的运费、中转站装车费等高达每吨20.5元的额外损失,还要承担在中转站卸货再装车导致的矿产品损耗。如果购矿老板不同意,卢汉告及车队队长便以堵路不让矿产品运出进行威胁甚至真正组织车队成员实施堵路,迫使购矿老板同意。
部分购矿老板为了减少损失,不得不与北山本地车队及卢汉告协商,通过不使用北山本地车队承运而白给车队补偿费的方式,换取北山本地车队及卢汉告同意由购矿老板自行雇请车辆到北山公司生产区直接装货运走。
被告人卢汉告及北山本地车队长期以来多次实施上述的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卢某某及北山本地车队的队长李增统、蒙海勋、韦少川等为首的恶势力性质犯罪集团,造成多名前来北山公司购买矿产品的老板或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对北山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及本自治县的矿产品运输市场造成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