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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
时间:2017-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

  ——以凤山县院为视角

  李笃龙

   

  

  

  2016年以来,为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改正恶习,并成功回归社会生活,我县集合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走访,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以及群众的反应,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检查不力,收监困难等实际问题,结合2016年对凤山县社区矫正人员收监工作实际,对收监执行任务过程,剖析其原因和具体表现,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早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规划,推动社区矫正事业的健康化发展。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

  在过去几年我县结合本县实际,加强对在册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创新型教育,社区矫正人员积极配合,遵纪守法,矫正工作取得显著的社会成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一个上升期,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加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稀缺等成为新的困境。

  (一)社区矫正人员自我认知上的偏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获得监外服刑改造的资格后,矫正人员将接受司法机关的矫正管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于再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而整个社区矫正过程,将共同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但是在社区矫正的实际中,部分矫正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积极,行为上抵触社区劳动改造,甚至一些公益性劳动也存在质疑态度,敷衍了事。心理上更是抵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把工作人员当成帮助自己的人,反而认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是为了限制他们的自由,监视他们的生活,不信任,不交流,不回应,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展开,无法顺利实施。

  (二)社区矫正部门之间协作不够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上到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下到乡(镇)、社区(街道)共同协作配合才能搞好。目前,凤山县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各级地方司法所为主,司法所人员少,工作多,导致很多工作的衔接不及时,不能及时开展工作任务。而有的协同部门则忽略自身职责,对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及时配合,致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走一步,算一步”的思想蔓延,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脱节,进展维艰。

  (三)涉及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2004年5月9日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两部社区矫正执行的基本行为办法极大的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对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工的开展和执行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新鲜的,深层的,复杂的问题日渐显露,缺失了法律法规的支撑,司法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却没有执法权利,出现问题后无法可依,无法可循,无例可鉴,解决问题的效率大大降,缺失威信和公信力,难以保证矫正措施的正确顺利实施。

  (四)社区矫正内容单一,系统矫正有待完善

  劳动矫正的目的是让矫正人员在行为上回归社会,获得社会的认同和接纳;教育矫正的目的是让矫正人员重新认识自我,是对法律,道德规范,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塑造。一方面,当前我县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还是以劳教矫正为主,清洁和环保是主要,公益性的项目较少,部分执行人员和矫正人员没有认真对待,草草了事。另一方面心理矫正工作滞后,在执行矫正工作的同时,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只是简单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大多采取集体教育的形式,对于个别特殊地区和人员采取单独谈话的方式。但因缺乏心理教育这方面的人员,通常教育矫正工作没有深入到矫正人员的心里,没有让社区矫正对象从心理上回归社会,存在隐患。

  (五)社区矫正经费缺乏保障

  由于“两高两部”没有明确规定,而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在参与矫正活动中的交通费,通信费等没有保障,而随着矫正工作深入,工作任务增加,加之矫正对象逐渐增多,住所分散,使得调查、走访、管理工作难度加大,每年所需要的矫正经费也逐年增加,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并没有增加,直接打击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经费的紧张,信息化教育,管理手段和监控装备落后,也使得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虽然出台了各种政策和办法来矫正社区人员,但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将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在取得不错成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问题,只有究其根本,结合实际,不断的深入研究,才能发现规律,正确的认识其存在的本质,才能更加清晰,高效的找到解决的办法。结合日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社区矫正工作问题出现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社区矫正缺乏政策支撑与法律盲区

  每一位获得社区矫正资格的人员,在移交给司法所后,因缺乏相关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规范,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以检查部门执行者的主观判断为主,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被动中。在执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存在着“重视社会效益,轻视个人利益,忽略法律规定”的认识偏差,一味的追求表面工作,忽视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质是帮助矫正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相对体制上的缺乏法律依据,个体上也因法律盲区的存在,导致很多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懈怠工作,常常因工作量大,人手不够等理由只做账面,不做“里面”,以为把档案做好了,对领导有交代就好了,却放弃了对矫正人员的责任和自身职责的要求。没有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社区矫正的意义被弱化,得不到重视,工作不能彻底落实。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思想观念上有误区

  有的矫正工作人员不清楚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与意义,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工作积极性不高。没有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日常工作任务,领导催,就去做;上级提,就行动,把社区矫正工作当作次要目标,一拖再拖,使得个别乡镇社区矫正工作进展缓慢。基层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自身就没有认清自己的定位,缺乏思想觉悟,又怎么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思想观念上如长期以往,不仅让社区矫正人员得不到健康的思想感染,还会催生司法人员的怨气,得不偿失。

  (三)相关行政机构,司法部门之间没有默契配合

  社区矫正本身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等部门,在严重问题上还涉及到市级甚至省级行政司法单位的协助。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涉及部门较多,部门权利义务不清,人员责任不明确,导致社区矫正人员移交于司法所后无人过问,形成“竹竿”的执法结构,没有了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常常效率不高,进展缓慢。而其他相关部门依旧以自身主要工作为主,对社区矫正工作没有达成共识,从而法院对审前调查不认真,检察院属于监管,公安无力配合调查,民政消极对待矫正等,没有把把社区矫正工当作一项对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来抓。

  三、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属于一个新兴的刑罚事物,对于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一味的强调指责,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让自身陷入一环扣一环的问题中。我们应到自足于实际,创新思维,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交流

  首先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义务,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成立专项专人的执行班底。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统一接受专项领导的指挥,由司法所牵头,各个部门分工协作,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准备,实施与善后。法院应加强对判决属于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审核,力求公正准确;评估社区矫正人员再次犯罪的风险,防止错判漏判。法院对于判决,通知等法律文书应及时准确的送达,防止接收较矫正人员脱节,造成脱管漏管。检察院应时刻不忘监察职责,明确检查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上,避免出现越位超责现象,防范社区矫正中出现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也应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情况通报各个部门,实现情报共享,才能加强配合,共同为社区矫正工作奉献自己的力量。

  (二)修改法律法规,加快立法

  社区矫正目前在我国并不属于刑罚执行方式,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缺乏基本的法律强制执行权利。应加快把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制定属于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刑罚执行主体地位;赋予司法工作人员强制执行权利;建立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执行程序等,才能树立起社区矫正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法定和公信力。而从长远规划来看,健全的社区矫正体制,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要求,更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司法体质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宽严相济,奖罚相承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立足我国基本国庆,开拓出我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

  (三)丰富矫正内容,创新矫正形式

  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有:一、依照刑法规定的对射却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实施;二、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等,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让他们悔过自新,变成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三、帮困扶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就业、心理等困难。但实际执行矫正工作中,往往缺“衣”少“食”,重视了行为教育,忽略了心理治疗,应广泛动员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同时丰富矫正内容,如一、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有突出表现的予以减刑,对不服管教的予以处罚,通过对社会公众公开宣告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励和警戒,可以有效的威慑社区矫正人员和树立权威。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从所犯罪行和平常表现分宽、普、严三类管理,针对性的制定矫正办法,达到矫正目的。三、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阶段矫正,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一步一个脚印,彻底干净的改正恶习,变成对社会有益的人。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推广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等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提高监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防止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户籍地,也能有效制定应急措施,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五、加强社会组织,个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四)建立健全信息话的管理方式

  时代在进步,社区矫正工作也要与时俱进。除了使用GPS定位系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的同时,应该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开发更加便捷和专门化的产品,系统的形成全方位立体的监管,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再次犯罪。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内部应开发关于社区矫正的信息共享平台,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进行监视,排查,对比,收集等以及各部门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方便及时发现问题,集中力量研究问题,顺利制定对应办法。推动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网上监管、网上教育、网上服务帮扶,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能力建设

  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应将办公经费、业务经费、交通通信费、过渡性基础建设经费、技能业务培训费等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可建立社区矫正补贴机制。社区矫正保障能力的建设,对于推进矫正场所的建设,社区矫正的接受宣告、集中学习和培训,信息化管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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