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喻某某多次参与聚众抢种他人林地,任意拦截、辱骂、威胁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产、经营,情节恶劣,被天峨县公安局立案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同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天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喻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又以其无罪为由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峨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后认为,喻某某在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原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已不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出抗诉。x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天峨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且认为喻某某以无罪理由上诉,说明其已不认罪认罚,主观上无悔罪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不具备宣告缓刑条件,原审判决对其宣告缓刑属量刑不当,遂作出了支持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的决定,并依法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喻某某未认罪认罚,没有任何悔罪表现,不具备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有悔罪表现”,一审对其宣告缓刑不当,应予纠正。故抗诉机关和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并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