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中心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
证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0-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以案说法
· 以案说法 | 清明将至,用火须谨慎...
· 土地纠纷引矛盾 检察调解促和谐 ...
· 南丹检察院制发《督促监护令》,...
· 酒后失控乱抛物,砸伤他人被批捕!
· “如我在诉”,用心用情办好首例...
· “黑校车”核载7人实载19人,午托...
  检察风采
· 喜迎国庆 筑梦检察 | 河池市检察...
· 唱响时代主旋律 接力传承五四精神...
· 喜迎二十大 红歌颂党恩 唱响检察...
· 硬笔书法:习近平语录
· 毛笔书法:共建壮美广西,共圆复...
· 毛笔书法:百年华诞,红心向党
  检察调研
· 如何实现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精...
· 数字赋能破解未成年人“黑户”困局
· 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研究
· 近年来国内关于智慧检务研究的综述
· 以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助推国家治...
· 逮捕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版权所有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  电话: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桂公网安备 451202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