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中心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时间:2020-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告知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1、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经侦查机关批准。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三)支持律师办案

  1、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支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开展工作,告知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的意见。

  3、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人民检察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计算。

  4、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以案说法
· 以案说法 | 清明将至,用火须谨慎...
· 土地纠纷引矛盾 检察调解促和谐 ...
· 南丹检察院制发《督促监护令》,...
· 酒后失控乱抛物,砸伤他人被批捕!
· “如我在诉”,用心用情办好首例...
· “黑校车”核载7人实载19人,午托...
  检察风采
· 喜迎国庆 筑梦检察 | 河池市检察...
· 唱响时代主旋律 接力传承五四精神...
· 喜迎二十大 红歌颂党恩 唱响检察...
· 硬笔书法:习近平语录
· 毛笔书法:共建壮美广西,共圆复...
· 毛笔书法:百年华诞,红心向党
  检察调研
· 如何实现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精...
· 数字赋能破解未成年人“黑户”困局
· 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研究
· 近年来国内关于智慧检务研究的综述
· 以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助推国家治...
· 逮捕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版权所有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  电话: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桂公网安备 45120202000135号